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1953,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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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95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黃國浩
被 告 劉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8日20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道0號361公里100公尺處南側向輔助處,與原告所承保第三人蔡智偉所有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仁武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稽,按前揭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認定其管轄法院,法院自得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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