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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以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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