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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362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
被 告 王仁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本院無管轄權,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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