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2482,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4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李禹靚
被 告 許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1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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