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2505,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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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505號
原 告 李瑞芬即德賢藥師藥局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壹 程序事項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於112年6月16日辦畢解散登記,嗣經本院於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選派余景登律師為被告之清算人確定在案,有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本院112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為憑(見本院卷第235至239、241至243、85頁),是依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2項規定,自應以余景登律師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 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於111年9月7日、111年10月6日、111年12月23日分別與被告簽訂附表所示契約(以下合稱系爭契約),並於簽訂系爭契約時繳付附表所示現金,或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以下合稱系爭支票)予被告,以預付貨款,系爭支票均經被告提示兌領。

詎被告在系爭契約存續期間,因解散清算而無從繼續履約,系爭契約經兩造合意終止後,被告自應返還伊如附表所示溢付貨款共新臺幣(下同)77,566元。

爰依系爭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前以:伊同意與原告合意終止系爭契約,惟伊不清楚系爭支票是否均經兌付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次按契約經當事人終止後,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應向將來失去其效力,如當事人之一方因終止契約而受有損害,而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受有利益者,此項利益與所受損害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核與民法第179條後段所定之情形相當,因此,受有損害之一方當事人自得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受有利益之另一方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及不當得利為金錢時之利息。

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民事裁判要旨足參。

四、經查: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系爭契約、系爭支票影本、進貨明細電腦表單紀錄、已出貨明細表、送貨單、存證信函、支票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39、267至311、353、357至359頁),而原告交付被告收執,用以預付貨款之系爭支票均經被告遵期提示兌現,有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2年12月8日函附兌付票據明細、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112年12月11日函附兌付票據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1至363、365至371頁),經核閱無訛,係屬實在。

㈡又被告依系爭契約向原告收取系爭支票以支付貨款,惟系爭契約業經兩造合意終止(見本院卷第320、375頁),而被告截至兩造合意終止之日止,已出貨商品如附表「出貨金額」欄所示,其餘尚未出貨部分,原告因系爭契約終止而受有如附表「溢付貨款」欄所示損害,被告則因此受有已兌現預付貨款之利益共77,566元,且該利益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前引規定及說明,原告自得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77,566元本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7,5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2年10月28日起(見本院卷第247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附表
序號 合約名稱 及編號 締約日期 (年月日) 預付貨款支票明細 出貨 金額 (元) 溢付 貨款 (元) 發票日 付款行 支票 號碼 票面額 (元) 1 利潔時 PH00000000 PM00000000 111.09.07 現金支付7,600元。
35,574 12,026 111.09.30 彰化商業銀行九如路分行 QN0000000 40,000 2 抗痛寧及克風邪 PH00000000 111.10.06 111.12.31 彰化商業銀行九如路分行 QN0000000 30,000 29,970 47,730 112.01.31 彰化商業銀行九如路分行 QN0000000 47,700 3 撒隆巴斯 PH00000000 111.12.23 112.02.28 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QN0000000 35,000 17,190 17,810 合計 7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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