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2542,202404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5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偉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雪芬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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