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2545,20240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饒運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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