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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金鹽埕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義翔
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
被 告 黃柏川
蕭芳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9:25,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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