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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610號
原 告 洪晨喻
被 告 遠藤菊雄
訴訟代理人 周昱妏
被 告 邱揚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4月19日15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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