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6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林人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民國112年度嘉小字第7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2,550元,及其中新台幣75,490元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2,5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