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698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銘源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玉
被 告 蕭芷驊
吳秀霞
陳婉芬
李龍川
李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原告於112年9月13日以民事起訴狀(與起訴時之書狀名稱相同)追加被告陳婉芬,而該書狀是否送達尚有未明(本院卷第133頁),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2月21日15時24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