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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731號
上 訴 人 邱國章
被 上訴人 蕭瑞美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六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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