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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8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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