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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851號
反訴 原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博愛國際青年商會
法定代理人 林祐田
訴訟代理人 黃千家
蘇柏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中正香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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