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2871,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871號
原 告 林宥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國榮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1,551元(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1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損害1萬0,35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