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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興
吳琤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鹽埕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5,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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