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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020號
原 告 金鹽埕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義翔
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
被 告 王睫雯
訴訟代理人 吳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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