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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2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佑倫
余孟修
被 告 趙坤胤即景苑茶莊即鑫鎧茶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4萬1,650元 2.31% 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435%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2.56% 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 3.56% 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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