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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5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沈秀珍
林蘋婉 同上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筱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擴張本訴之訴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已超過新臺幣10萬元,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且未據原告補足第一審裁判費,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點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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