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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許維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志成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32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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