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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財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山高大百貨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款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0,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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