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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66號
上 訴 人 許雅婷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俐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200萬元+30萬元+40萬元=47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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