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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88號
上 訴 人 郭懿瑩
被上訴人 劉景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景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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