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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冠丰即王凱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0,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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