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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吳慧玉
被 告 鄭道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需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10時6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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