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1157,20240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57號
原 告 吳淳民

被 告 王亭堯
訴訟代理人 謝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