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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57號
原 告 吳淳民
被 告 王亭堯
訴訟代理人 謝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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