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72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