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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陳湘涵
被 上訴人 呂春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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