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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王楷仁
王楷廷
被上訴人 張吳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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