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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𡍼啓涵
張嘉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睿希、李妽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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