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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0號
原 告 謝立民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簡吟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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