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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李主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李主馨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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