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1514,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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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劉玉湘

被 告 劉彥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彥佐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7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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