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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伍玉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得勝、楊婷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就下列第二項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均廢棄。
㈡被上訴人趙得勝應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楊婷媛就前開趙得勝應給付本息及原判決命趙得勝應給付之15萬元本息,合計40萬元本息,應與趙得勝連帶給付之。
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以敗訴金額最高者,即駁回對楊婷媛之訴部分之40萬元計算(按上訴人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40萬元及遲延利息,而原判決係判決命趙得勝給付15萬元及遲延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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