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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62號
原 告 林泰宏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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