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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7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祖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天主教高雄教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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