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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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