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史文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展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92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