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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原 告 鍾作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張敬業
陳廷峰即欣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陳廷峰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3年9月12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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