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龍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俊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