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1938,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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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938號
原 告 楊聖成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建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附表二所示清償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各期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借款,屆至民國110年6月18日仍積欠新臺幣(下同)208,000元,兩造於110年6月18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自110年7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伊5,000元,並匯入訴外人即伊配偶吳佳欣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

然被告僅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32,000元後,即未再還款,現尚積欠伊108,000元。

爰依系爭協議書及民法第474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

聲明:如主文第1及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伊208,000元,約定自110年7月起按月清償5,000元,而被告已清償32,000元,截至112年10月10日尚積欠108,000元(計算式:5,000×28月-32,000=108,000)等節,業據提出系爭協議書、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37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再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112年11月起於每月10日按月給付5,000元部分,截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附表二編號1及2已屆清償期,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依兩造系爭協議書約定,亦屬有據。

㈢末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甚明。

將來給付之訴,以債權已確定存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因到期有不履行之虞為其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就附表二編號3至14之部分,審酌兩造間前就已屆期之債務約定之清償期,至今被告未清償分文,足認將來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故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3至14預為將來之給付核屬必要,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及民法第47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及第2項所示金額及利息(見本院卷第49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民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匯款日期 被告匯款金額 1 110年7月10日 3,000元 2 110年8月12日 2,000元 3 110年9月10日 3,000元 4 110年9月29日 4,000元 5 110年10月13日 5,000元 6 110年10月17日 1,000元 7 110年11月10日 3,000元 8 110年11月19日 2,000元 9 110年12月10日 3,000元 10 111年1月10日 3,000元 11 111年2月12日 3,000元 合計 32,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清償日 被告應給付金額 遲延利息 1 112年11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112年12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113年1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 113年2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 113年3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 113年4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 113年5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 113年6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 113年7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 113年8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 113年9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2 113年10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 113年11月10日 5,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4 113年12月10日 3,00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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