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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9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郭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就本金部分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4,984元(本院卷第9頁);
嗣於審理中變更為129,977元(本院卷第16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9日20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大順三路交岔路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與原告承保、訴外人林培鈞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發生碰撞,致系爭汽車受損(下稱系爭事故),支出零件費用115,163元、工資8,715元及塗裝6,099元,合計129,977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如數賠付,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9,9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理由㈠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固有明定。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原告雖以上情主張被告就系爭事故有過失,惟經本院勘驗系爭汽車行車紀錄器影像,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取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7至153、169至170頁)。
佐以大順二路由北往南車輛,於每日7至22時,依規不得左轉九如一路一情,有卷附Google Maps街景資料111年2月設有明顯禁止左轉號誌可憑(本院卷第117頁)。
由此可見,系爭事故發生經過應為林培鈞於事發當日20時53分許,在大順三路違規左轉,因此滯留於大順三路與九如一路交岔路口。
嗣九如一路由西往東方向綠燈亮起時,仍未駛入九如一路快車道,並持續往慢車道方向行駛,進而交雜於慢車道車流中,隨即自左後側追撞被告,故被告斯時已騎乘機車超越原告所滯留地點,堪認系爭事故全然肇因於林培鈞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自後方追撞被告所致,難認被告有何未注意車前車前狀況。
㈢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就系爭事故發生確有過失,揆諸上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9,977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件 ㈠勘驗標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2年11月9日高市警三二分交字第11275039500號函檢附光碟。
㈡檔案名稱:B140295_00000000000000000.mpeg4.aac ㈢勘驗結果: (影片音源來自行車紀錄收音,持續有音樂聲及男女交談聲音) ⒈影片時間:00:00;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1:38 系爭汽車沿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內側快車道行駛。
⒉影片時間:00:09;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1:47 系爭汽車繼續沿內側快車道行駛至大順三路與九如一路交岔路口時,於路口中間停等準備左轉彎,前方亦有一輛白色小客車顯示左邊方向燈號等待左轉彎,此時大順三路方向交通號誌為綠燈。
⒊影片時間:00:26;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04 前方小客車略為向前滑行,系爭汽車亦向前滑行短暫距離後,隨即繼續停等。
⒋影片時間:00:44;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22 大順三路方向交通號誌轉為黃燈。
⒌影片時間:00:47;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25 大順三路方向交通號誌轉為紅燈。
⒍影片時間:00:50;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28 前方白色小客車開始左轉彎,準備進入九如一路。
⒎影片時間:00:51;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29 系爭汽車往前移動,開始進行左轉彎,準備進入九如一路。
⒏影片時間:00:52;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30 九如一路方向交通號誌轉為綠燈。
⒐影片時間:00:57;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35 原停等於系爭汽車前方之白色小客車已經完成左轉彎進入九如一路外側快車道,系爭汽車尚未完成左轉彎,此時被告機車車前大燈出現於畫面正右方。
⒑影片時間:00:57;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35 系爭汽車持續進行左轉彎,此時系爭汽車係持續往九如一路外側車道方向行駛,車頭行向並非對準內側車道,而被告機車位於系爭汽車右前車頭處,並可於影片音源聽聞「碰」聲響,隨即有女性聲音:「啊,撞到了啦」。
⒒影片時間:00:57;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35 系爭汽車靜止不動,被告機車因與系爭汽車發生碰撞致重心偏移而失去平衡,被告與機車車身向左傾倒。
⒓影片時間:00:58;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36 系爭汽車靜止不動,被告人車倒地(若假想有路口延伸線對應九如一路車道線,被告倒地位置位於九如一路慢車道)。
⒔影片時間:01:00;
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 00:52:38 系爭汽車靜止不動,被告人車倒地後向前滑行,原行駛於被告機車後方之另一輛機車亦因此遭被告機車阻擋而緊急煞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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