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010號
原 告 李翠燕
被 告 馬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0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並將匯入該金融帳戶款項提領後用以購買比特幣存入指定電子錢包,可能為製造金流斷點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竟仍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意思,於民國000年0月間配合經由社群軟體結識真實姓名不詳,暱稱為「JAMES」、「將軍」、「☆☆」(下合稱系爭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訴外人駱馬樹琴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提供予系爭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其等取得該帳戶後,於110年12月10日某時,以臉書暱稱「張旺」向原告佯稱其在敘利亞擔任軍醫,需要家人為其辦理退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2月18日13時44分許,匯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至玉山帳戶。
被告再於如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將原告所匯入款項悉數提領,並用以購買比特幣存入系爭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致原告受有30萬元損害,且被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27號判決(下稱系爭刑案)犯一般洗錢在案,依法應負賠償之責。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不爭執有提領30萬元事實,惟原告並非伊下手行騙,係原告受騙後自行將上開款項匯入玉山帳戶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案卷宗確認相符(本院卷第39頁),有系爭刑案一、二審判決(本院卷第11至23、49至63頁)、電子卷證可憑,並有卷附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原告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件可佐(本院卷第87至102頁),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至被告雖辯以前詞,惟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定有明文。
再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表彰,理當妥為保管,且詐欺集團利用他人帳戶遂行詐欺犯行、隱匿犯罪所得情形屢見不鮮。
被告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當可預見其提供玉山帳戶供他人使用,並配合提領款項轉換為虛擬貨幣行為,可能成為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之一部;
而原告因遭詐騙匯款至玉山帳戶一情,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提供帳戶及配合提款行為顯與原告所受財產損害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其對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及洗錢資以助力之行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被告上開所辯,仍無從解免其依法應負賠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付30萬元,及自112年4月24日起(本院卷第84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款金額 ㈠ 111年2月18日17時33分許 5萬元 ㈡ 111年2月18日17時34分許 同上 ㈢ 111年2月18日17時35分許 同上 ㈣ 111年2月19日12時12分許 同上 ㈤ 111年2月19日12時13分許 同上 ㈥ 111年2月19日12時14分許 同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