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2050,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50號
原 告 黃唯致
訴訟代理人 黃奕儒
被 告 賀光明
彩虹展佈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張幼琴即上樂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昱程
被 告 尚樂行展覽會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生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否尚有不明,認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3月6日16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另請被告訴訟代理人於上開期日偕同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林張幼琴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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