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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06號
原 告 楊富翔
楊張秀珍
楊家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被 告 林定緯
林睿豐
武宜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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