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2131,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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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31號
原 告 蔡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被 告 王孝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上開期日變更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474條借款返還請求權,且不再主張票據法律關係(本院卷第103至104頁),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萬元,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2項所定範圍,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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