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172號
原 告 徐文毅
被 告 曾紘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任意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竟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前某時許,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龔泓源」之人指示,至銀行辦理其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約定轉帳帳戶後,再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在○○市○○區○○○路00號麥當勞,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人。
嗣「龔泓源」及「小黑」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Vivian(陳語安)」、「周婉琴」向伊佯稱:可下載「匯豐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伊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25日11時45分、46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共計2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伊因而受有損害,而被告所為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86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事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