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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214號
原 告 李淑玲
被 告 劉旭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6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7時48分許起至111年2月3日上午0時9分47秒許止,在不詳地點,以電話門號0000000000撥打伊電話門號,對伊陳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語,並傳送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簡訊內容至伊電話門號,致伊心生畏懼,受有精神上痛苦,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48分許起至111年2月3日上午0時9分47秒許止,在不詳地點,以電話門號0000000000撥打原告電話門號,對原告陳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語,並傳送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簡訊內容至原告電話門號,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判處犯違反保護令罪、恐嚇危安罪確定。
㈡被告因不爭執事項㈠之恐嚇行為,對原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可參)。
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㈡經查,被告向原告陳稱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言語及簡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案件卷宗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47頁)。
而觀諸附表編號4、7、8、9、11、12之言語及簡訊內容,屬加害原告之惡害通知,於一般社會大眾通念上,足使原告感受恐懼、不安,擔憂其與家人之人身安全遭受不測。
是被告上開行為已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堪認原告因而受有一定程度之精神痛苦,是其就上開內容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至原告另主張附表編號1、2、3、5、6、10之言語及簡訊內容亦造成其心生恐懼,然上開內容至多僅係單純提及被告酒後要去找原告,或以粗鄙不堪之用語或髒話羞辱原告及其家人,尚難逕認屬要脅原告安全之惡害通知,故難認原告因上開內容心生畏懼,是原告上開部分請求即難認有理。
㈢次查,原告自陳高職畢業、現經營早餐店,每月收入為約2萬至25,000元;
被告自陳高職畢業、現從事印刷業,每月收入約5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
又原告111年度所得不足5萬元、名下無不動產;
被告111年度所得約28萬元、名下有數筆不動產,有兩造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參,則本院斟酌原告受害程度、被告不法侵害之情節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6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認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112年2月27日(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卷第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編號 發話時間 終話時間 話務內容 秒數 1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2分19秒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2分28秒 我在廟埕,等一下就上去了,酒喝完後 9 2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7分39秒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7分43秒 破麻、狗母 4 3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8分1秒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8分6秒 狗母生狗仔鴻 5 4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8分18秒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8分23秒 等一下第一個打你家狗鴻 5 5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8分54秒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8分59秒 狗母玲,你有夠臭,幹你娘臭機掰 5 6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9分26秒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9分35秒 你鄧俊良就是幹這個狗母,生這個狗仔,幹你娘老機掰,臭機掰,鄧俊良單挑啦,幹 9 7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9分47秒 111年2月3日上午0時9分59秒 狗仔鴻啦,虎年會被機器夾死,不會騙你,絕對會絞到手,狗仔鴻,抹紅幹,瘦吃鬼 12 8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48分 無 大年初二你被詛咒..虎年死於非命!死的很慘 無 9 000年0月0日下午9時26分 無 狗鴻被機器碾死、狗女人生狗子 無 10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2分 無 賤狗玲、不會被您的狗雜種逃過 我追狗雜鴻3年....看他是有多少青春賤狗雜下去...哈哈賤女人生狗雜鴻好像是外勞的孩子喔……長的真的很菲律賓賤狗雜種.... 無 11 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33分 無 詛咒狗雜鴻虎年受重傷..不死半身不遂 無 12 000年0月0日下午11時23分 無 不要臉的狗……我會在最後讓狗雜種鄧姊鴻還他一個年輕狗的血流止的死!!!虎年半身不遂丨!!狗仔玲狗雜種 無 備註:編號1至7為通話內容;
編號8至12為簡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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