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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25號
再審 原告
即 抗告人 陳桂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岳樹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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