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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33號
原 告 傅思瑜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兩造間商品契約屆滿後是否已經結算而可領回期滿結算額度尚有疑義,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5月29日14時53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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